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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行审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庄屯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庄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02行审48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胜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樊某某,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执法监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庄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庄屯村。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郝某某,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石国土资罚字[2016]0406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石国土资罚字[2016]0406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庄屯村民委员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5年7月3日,擅自在西庄屯村村××至耕地,南至高速绿化带,西至高速绿化带、北至道路)范围内,非法占用西庄屯村集体土地(水浇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29.3平方米(0.49亩)建垃圾转运站。目前主体已建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庄屯村民委员会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依法处以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20元共计人民币6586元。现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缴纳罚款6586元及自2016年8月24日起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提交以下证据:现场标的照片、立案呈批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分类面积表(2014)、现场照片、土地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2014)、石家庄市总体利用规划图(2006-2020年)、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会审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授权委托书、郝某某、郝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催告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对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庄屯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建垃圾转运站案立案处理,认定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庄屯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3日非法占用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庄屯村土地329.3平方米主体已建成垃圾转运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16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庄屯村民委员会作出石国土资罚字[2016]04063号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进行催告,被执行人收到催告书一直未履行。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土资源局具有履行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定职责,但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庄屯村民委员会自2015年7月3日开工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长期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属履职不当,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庄屯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建垃圾转运站且目前主体已建成的既定事实负有相应责任,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石国土资罚字[2016]0406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及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事项现不宜执行,且无具体的强制执行内容,故本院对此部分的强制执行申请不准予。对于该局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店上村民委员会作出的罚款6586元及加处罚款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庄屯村民委员会罚款6586元及自2016年8月24日起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二、不准予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的其他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玫洁审 判 员  泥艳奇代理审判员  田 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凤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