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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崔春今与金香淑、李勇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春今,金香淑,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31号申请执行人:崔春今,女,住和龙市。被执行人:金香淑,女,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勇男,男,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崔春今与被执行人金香淑、李勇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吉24民终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春今于2017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2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勇男主动向崔春今履行了44224.73元给付义务,金香淑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勇男、金香淑的存款、房产、车辆、到期债权等收入来源进行了穷尽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勇男、金香淑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余款未能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崔春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明哲审判员  刘希武审判员  马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传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