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叶勇志、陈宣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勇志,陈宣辉,潘卫兵,王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勇志,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宣辉,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潘卫兵,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王海君,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叶勇志与陈宣辉、潘卫兵、王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海君有股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海君在温岭市中岛气动工具厂享有的股权[出资额:20万元;股权占比:100%],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安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