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4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笑予与康昉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笑予,康昉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689号原告:李笑予。被告:康昉华。原告李笑予诉被告康昉华返还原物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笑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笑予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