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2民初4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笑予与康昉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笑予,康昉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689号原告:李笑予。被告:康昉华。原告李笑予诉被告康昉华返还原物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笑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笑予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