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光吉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光吉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2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东城中路大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8360243G。法定代表人:梁沛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强,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光吉成,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委托代理人:王文彬,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光吉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1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光吉成在本案一审时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1、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2、大地公司向光吉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9100元、2016年6月工资3300元、2016年7月工资1272.3元;3、大地公司向光吉成退回押金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大地公司负担。大地公司亦在本案一审时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大地公司无需向光吉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9530.16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光吉成与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二、限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光吉成支付2016年6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合计4303.1元、退还押金1000元;三、限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光吉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4741.84元;四、驳回光吉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诉讼费10元(光吉成、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均已预交5元),由光吉成负担5元、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元。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1513号民事判决。大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2016年7月5日,大地公司安排光吉成到同一部门的同一岗位工作,但光吉成拒不到岗。大地公司多次电话和短信通知光吉成到新岗位报到,光吉成拒绝上班,自动离职,严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大地公司调动光吉成岗位纯属企业用工自主权。调动的新岗位与原岗位属于同一部门,也没有降低光吉成的工资及福利,且不具有侮辱歧视性。综上,光吉成不服从工作安排,自动离职,大地公司请求判令不予支付光吉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光吉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围绕本案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上诉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大地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光吉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分析如下:光吉成在一审中提交大地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出具的工作证明,显示光吉成自2003年5月12日进入该公司工作,当时担任配送管理室司机一职,在一审庭审中大地公司陈述确认光吉成在职时一直担任司机岗位。双方确认大地公司在2016年7月5日通知光吉成的工作岗位为物流部仓管员。现大地公司上诉称其调动光吉成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但将光吉成从司机调至仓管员,确实改变了工作性质,工作技能相差较大。大地公司主张已与光吉成协商,光吉成拒不调岗,但大地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光吉成就调岗进行了充分协商,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仓管员明确的工资标准、工资计算方式。上述情形导致光吉成调岗后不能保证工资水平与担任司机时基本相当。且大地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光吉成调任仓管员后也需要兼任司机进行送货,该说法更体现调岗后的工作内容不明确。大地公司关于调岗为合法行使用工自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光吉成被迫离职恰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大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大地公司已预交),由大地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倩审判员 徐华毅审判员 杨洁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文娟胡春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