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5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连平与闫俊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连平,闫俊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25民初296号原告:郭连平,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国辰,凉城县永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俊平,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林和,内蒙古明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连平与被告闫俊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连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连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预交215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郭连平负担。审判员 史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志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