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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民初259号原告:何某某,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铁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