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民初259号原告:何某某,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铁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