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475号申请人: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14栋7号,法定代表人:胡红平,机构代码:0被执行人: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门山北道2777号,法定代表人:柏万春。关于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皖0705民初30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价值656668.80元的财产,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