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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5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志东、曾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东,曾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东,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被执行人曾丽萍,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洞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东与被执行人曾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5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张志东的申请,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曾丽萍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曾丽萍在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被执行人曾丽萍名下有与案外人张建祥共有的坐落于洞头区北岙街道新城区海湾家园二区6幢503室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抵押登记信息,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该房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正在处理中,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曾丽萍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7年6月15日,被执行人曾丽萍尚欠申请执行人6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 新 克审 判 员 陈 斌 斌代审判员 章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柯昌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