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顾克雄与崔怀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克雄,崔怀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3民初1131号原告:顾克雄,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准,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怀将,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原告顾克雄与被告崔怀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克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怀将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克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崔怀将立即支付工资款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2年-2006年期间,被告在阜宁县先后承包南方花苑小区、县医院等工程,并雇佣我从事钢筋工工作。工作结束后,被告未能如数支付工资。2006年10月30日,经结算,被告共差欠我工资16000元,同时向我出具欠条一份。后经我多次追要未果。现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请。被告崔怀将未作答辩。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2006年期间,被告崔怀将因工程建设需要,雇佣原告顾克雄从事钢筋工工作。因被告未有如数支付工资,被告于2006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到工资壹万陆仟元正,所有帐结清包括郭夕刚2640元欠顾在内。据崔怀将”.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顾克雄为被告崔怀将提供劳务,被告崔怀将应给付报酬。现被告崔怀将差欠原告顾克雄劳务报酬16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足可认定,故被告崔怀将依法应承担给付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怀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顾克雄支付工资款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崔怀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