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宏与被申请人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宏,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755号申请人:程宏,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成都市成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唐勇。被申请人:李丽,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人程宏与被申请人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程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丽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权,建筑面积84.97平方米)进行查封。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丽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权,建筑面积84.97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查封的房屋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任何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