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贵廷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廷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21刑初9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贵廷,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四川省荣县。2014年8月2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10月26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6年4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荣县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贵廷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金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贵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王贵廷以营利为目的,租用荣县旭阳镇天来宾馆茶坊的一间房间,以麻将作为赌博工具,采取“敲板板”的方式聚众赌博,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2016年4月被告人王贵廷又租用程某的房屋,在以上两个地点交替聚众赌博,两处共计聚众赌博20天左右。期间被告人王贵廷以每天200元的工资雇佣钟某1、钟某2、钱某、张某1、刘某、张某2等人员负责赌场的抽头、吃赔等工作,并按庄家所赢金额的10%抽头渔利,参赌人员累计达数百余人次,累计渔利约6万元。2016年4月27日13时30分许,自贡市刑事警察支队在荣县旭阳镇板板桥村程某的房屋底楼将该赌博场所捣毁,当场抓获被告人王贵廷及涉赌人员钟某1、钟某2、钱某、张某1、吴某、刘某、张某2及王某、唐某等10余名人员(均已行政处罚),并当场查获用于赌博的麻将牌、抽头现金及参赌人员赌资等。案发后,被告人王贵廷已退违法所得60000元。查获的赌博工具已被公安机关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贵廷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钟某1、钟某2、钱某、张某1、吴某、刘某、张某2、程某、王某、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王贵廷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贵廷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贵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王贵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贵廷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贵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贵廷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荣县人民法院(2016)川0321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王贵廷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王贵廷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加上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对扣押的违法所得60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锐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佳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