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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湖北美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章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美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翠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276号原告:湖北美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田镇马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98019001C。法定代表人:彭要武,男,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国,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美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章翠娥,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武穴市8。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才礼,男,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学中,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医生,武穴市室。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美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美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美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美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申请费508.50元,共计1158.50元,由原告湖北美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均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旭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