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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4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永祥与胡XX、严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祥,胡XX,严智,遵义市新征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4640号原告:陈永祥,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福伟,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沁轩,贵州远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XX,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严智,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遵义市新征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XX路蔺家坡10栋。法定代表人:蔡元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世纪花园金桂苑B栋二层。负责人:周梅。原告陈永祥与被告胡XX、严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陈永祥自愿负担360元,由原告陈永祥向本院申请退还360元。审判员 韩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