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6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宋宾与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宾,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683-1号原告:宋宾,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彭伟,男,1988年12月15日生,汉族,江西永丰人,经商,住永丰县,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原告宋宾与被告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彭伟因涉嫌犯罪,已关押在吉安市看守所,该案正在侦查阶段。本院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彭伟涉嫌犯罪,已关押在吉安市看守所,该案正在侦查阶段,应等待该刑事案件开完庭后,本案才可开庭,故本案无法排期开庭,因此本院认为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罗 花 瑛审判员 孙 清 武审判员 郑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