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艳波与临沂市兰山区农实食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波,临沂市兰山区农实食品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2457号原告:王艳波,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甫(系原告的丈夫),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农实食品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桃园路153号。经营者:刘景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波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农实食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9元,减半收取为550元,由原告王艳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柳 程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沛优(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