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地大坤迪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地大坤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633号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法定代表人:李成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源,该公司职工。被告:武汉地大坤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吴冲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地大坤迪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3元,由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邱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