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烟台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建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建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531号原告:烟台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73-1号海鹰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丁晓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敏,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武,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原告烟台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烟台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计67元,由烟台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