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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明利与孙相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利,孙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利。被执行人:孙相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利与被执行人孙相国劳务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身份信息,无财产申请人撤回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434号案件的执行。终结(2017)吉0602执43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孙相国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晓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