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明利与孙相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利,孙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利。被执行人:孙相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利与被执行人孙相国劳务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身份信息,无财产申请人撤回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434号案件的执行。终结(2017)吉0602执43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孙相国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晓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