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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4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董云与王志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云,王志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377号原告董云,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李景娟,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志菊,女,成年,汉族,住南阳市。本院受理原告董云与被告王志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联系不到被告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云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董云负担。审判员  常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