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4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董云与王志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云,王志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377号原告董云,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李景娟,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志菊,女,成年,汉族,住南阳市。本院受理原告董云与被告王志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联系不到被告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云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董云负担。审判员 常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