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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鹏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吴化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鹏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吴化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564号原告:重庆市鹏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87481492H。法定代表人:周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珊,重庆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凌,重庆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化敏,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重庆市鹏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化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因被告吴化敏已向原告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重庆市鹏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鹏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鹏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鹏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188元,由原告重庆市鹏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正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显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