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5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萌剑与被告西安市红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萌剑,西安市红会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5996号原告:陈萌剑,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市红会医院。法定代表人:郝定均,院长。委托代理人:岳为,男,该医院医务科干事。委托代理人:仇一军,女,该医院主治医师。原告陈萌剑与被告西安市红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陈萌剑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萌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萌剑撤诉。诉讼费4870元,减半收取计2435元,由原告陈萌剑负担(已预付)。审 判 长 马巧会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秀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