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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5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保保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5刑初26号公诉机关凉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保保,男,汉族,1969年4月30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住丰镇市,无业。2016年5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凉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被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凉城县人民法院���法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凉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保保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忠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保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4月13日至4月21日,被告人宋保保在凉城县天成乡永兴梁村一个山沟里搭建帐篷,并雇佣厨师、望风人员、看场人员、提供赌具组织二十余人以”掏宝”形式进行赌博。2015年4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凉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4人、赌资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人宋保保现场逃跑,期间其聚众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宋保保向凉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将赌博获利的违法所得3万元全部上缴。被告��宋保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具有自首情节。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情况说明、检查证、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贾某、李某1、闫某、李某2、白某、班某、赵某、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保保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保保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宋保保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对其判处刑罚。被告人宋保保归案后将赌博获利全部上缴,并能交纳确定的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对其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保保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二、所缴获赌资21000元、被告人宋保保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鑫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