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小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87号被执行人:王小刚,男,1980年2月3日出生,大同市人,住大同市矿区四化路。本院在执行王小刚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茂荣审判员 沈俊杰审判员 张福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