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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小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87号被执行人:王小刚,男,1980年2月3日出生,大同市人,住大同市矿区四化路。本院在执行王小刚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茂荣审判员  沈俊杰审判员  张福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