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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志毅与张勇、杨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毅,郝跃,单雯,杨蒙,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340号原告陈志毅,男,1986年4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委托代理人于倩倩,北京宪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跃,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单雯,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杨蒙,女,1991年6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张勇,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毅诉被告郝跃、单雯、杨蒙、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陈志毅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