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志毅与张勇、杨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毅,郝跃,单雯,杨蒙,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340号原告陈志毅,男,1986年4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委托代理人于倩倩,北京宪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跃,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单雯,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杨蒙,女,1991年6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张勇,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毅诉被告郝跃、单雯、杨蒙、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陈志毅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