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永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36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永珍,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正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正宁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2007年6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十五天(2015年12月19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同年3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珍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永珍伙同宋楠、阴建东(二人已起诉)预谋实施盗窃,后三人至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格林铭宸酒店,由阴建东开车在门口接应,被告人张永珍、宋楠进入酒店内,趁被害人王某1在前台熟睡之际,盗窃王某1放在前台充电的金色苹果6spuls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3379元。2017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永珍至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黄雁村十字华豪丽景3号楼2单元612室,趁被害人崔某熟睡之际,欲盗窃崔某放于床头柜上的苹果6手机时,被崔某发现并抓获。针对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永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永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辩称,只是找朋友走错了房间,并没有盗窃。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永珍伙同宋楠、阴建���(二人已起诉)预谋实施盗窃,后三人至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格林铭宸酒店,由阴建东开车在门口接应,被告人张永珍、宋楠进入酒店内,趁被害人王某1在前台熟睡之际,盗窃王某1放在前台充电的金色苹果6spuls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3379元。2017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永珍至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黄雁村十字华豪丽景3号楼2单元612室,趁被害人崔某熟睡之际,欲盗窃崔某放于床头柜上的苹果6手机时,被崔某发现并抓获。另查明,案发后宋楠家属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王某1的全部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1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11月9日19时许,我在桃园北路的格林酒店前台上夜班,到凌晨4时许,我感觉困了就在前台趴的打盹,突然听见���动醒来,发现正在充电的手机被盗了。2、被害人崔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3月8日11时许,我在西安市黄雁村华豪丽晶用身份证开了间房间,3月12日7时30分许,我正在睡觉,听见有物体的碰撞声音,发现一个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在我床头附近摸索,我的大门也大开的,我一把抓住那个男的压倒床上然后报警,后来发现充电手机已经被拔了下来。3、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12日,办案人员将正在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张永珍在西安市碑林区黄雁村十字华豪丽晶3号楼2单元602室内抓获。4、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永珍2017年3月12日被抓获并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同年3月14日移交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2���凌晨2时许,我在华豪丽晶2单元609室内睡觉,到了7时20分许,听见有人敲门,我问是谁,没有回答,过了一会听见有人开门,但是没见门开,又过了三分钟,看见有人把门打开,一个穿红色运动衣的男子开门进入我们房间,我问他是谁,他没有说话就关门离开了,我就报警了。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我和我表弟一起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2016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10日期间,我们公司车牌号为×××的黑色大众朗逸轿车租给一个叫宋楠的人。7、证人王某2、张某对被告人张永珍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徐某对被告人张永珍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崔某对被告人张永珍的辨认笔录。8、作案视频截图及指认现场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9、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前科材料、户籍证明。10、太原市迎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苹果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379元。11、同案犯宋楠、阴建东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10日,二人伙同被告人张永珍在太原市格林铭宸酒店前台盗窃一部苹果手机的犯罪事实。12、被告人张永珍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10日伙同宋楠、阴建东在太原市格林铭宸酒店前台盗窃手机及自己在西安市碑林区黄雁村十字华豪丽晶3号楼2单元602室盗窃手机的事实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永珍辩称指控的第二起犯罪只是找朋友走错了房间,并没有盗窃的意见,经查,有被害人崔某的陈述和被告人张永珍在公安机关第一、二次供述,均能证实2017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永珍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黄雁村十字华豪丽景3号楼2单元612室盗窃苹果6手机未遂的事实。故对被告人张永珍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永珍第二起盗窃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永珍对第一起犯罪如实供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永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郝志亮人民陪审员 闫晓明人民陪审员 聂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亚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