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徐艾华与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艾华,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23号原告:徐艾华,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同云,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兵,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徐艾华与被告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艾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耀辉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艳秀书 记 员 林久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