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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55张春雷与张树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雷,张树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555号申请人:张春雷,男,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张树立,男,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本院在执行张春雷与张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3民初686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土地、车辆、房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被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孙红岭审判员 周 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艺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