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唐仁全与被告唐绍将、郴州比思益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仁全,唐绍将,郴州比思益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462号原告唐仁全,男,195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黄文武,郴州市北湖区华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绍将,男,1975年8月5日生,汉族,住。被告郴州比思益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坪田标准厂房企业服务中心636室。法定代表人: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仁全与被告唐绍将、郴州比思益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仁全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绍将、郴州比思益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仁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61.12元,减半收取6230.5元,由原告唐仁全承担。审判员 曾郴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