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谭小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12刑初62号公诉机关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小军,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于乐山市五通桥区,汉族,初中,农村居民,工人,现住乐山市五通桥区。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监视居住。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小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小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谭小军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五通桥区永祥路,由城南大桥往永祥水泥公司方向行驶,行至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外,与前方同向黄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致其自身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谭小军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8.18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小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谭小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谭小军的出院病情证明书、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谭小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小军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小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小军的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小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粟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梦娇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