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2民初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文勇与被告王亦军证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勇,西安旅游商品采供站,王亦军

案由

证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4161号原告:文勇,男,汉族,1955年12月21日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翔,北京市中法网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旅游商品采供站,住所地西安市新民街一巷甲字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禹艳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亦军,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勇与被告王亦军证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