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异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梅琴、邹昆林与范玉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梅琴,邹昆林,范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异61号异议人(案外人)杨梅琴,女,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邹昆林,男,汉族,1967年2月9日生,住昆山市。被执行人范玉兴,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生,住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昆林与被执行人范玉兴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本院在审理阶段于2016年1月22日以(2016)苏0583民初118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范玉兴名下坐落于昆山市巴城镇正仪上塘街XXX号房地产的50%份额。现案外人杨梅琴为此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本院经过审查予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杨梅琴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其与被执行人范玉兴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15年11月3日协议离婚,其与范玉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昆山市巴城镇上塘街XXX号的房屋归申请人所有,后贵院又将该房屋进行查封、执行。所涉案件系第三人与范玉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其无关,不应将本属于其的房屋作为范玉兴的资产进行处置。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请求:1,中止对昆山市巴城镇上塘街XXX号的房屋;2,将昆山市巴城镇上塘街XXX号的房屋予以解封。异议人杨梅琴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书、《自愿离婚协议书》、不动产(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等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杨梅琴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顾文华审 判 员 洪文林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纯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