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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凤香与献县富桥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香,献县富桥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997号原告:陈凤香,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献县富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平安大街SC2楼05、06号。法定代表人:常国平,职务经理。原告陈凤香与被告献县富桥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应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韩志琴人民陪审员  刘蔷薇人民陪审员  霍文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左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