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长明、章飞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明,章飞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7执29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明,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执行人章飞跃,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张长明申请章飞跃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章飞跃应支付申请人张长明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1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同时依法到余干县房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章飞跃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赣1127民初1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忠全审判员 周云高审判员 胡祖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甘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