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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467魏宏喜与太仓源汁原味膳食管理有限公司、高庆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宏喜,太仓源汁原味膳食管理有限公司,高庆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467号原告:魏宏喜,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峰,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栋,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源汁原味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岳杨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4269312Q。法定代表人:陶元虎。被告:高庆发,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现暂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魏宏喜诉被告太仓源汁原味膳食管理有限公司、高庆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魏宏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宏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宏喜负担。审判员  刘玉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