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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8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蓝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冠众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蓝忆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冠众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8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蓝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流塘路河东大厦B栋十一层033号(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90400Y。法定代表人:石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冠众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彩云路1号新中泰文化创业园1栋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79001R。法定代表人:刘金菊,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蓝忆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冠众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9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深圳市蓝忆讯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蓝忆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新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