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鲁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鲁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5民初478号原告:王某,甘肃省西和县人,住甘肃省西和县,现住西和县。个体经营户。被告:张某,甘肃省西和县人,住西和县。被告:鲁某,甘肃省西和县人,现住甘肃省西和县。本院在审理王某诉张某、鲁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现有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不太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诉讼。审判员 李元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