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永春鸿业汽贸有限公司车队与杨传居、陈来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永春鸿业汽贸有限公司车队,杨传居,陈来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德化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305号原告:福建省永春鸿业汽贸有限公司车队,住所地永春县达埔镇岩峰村。负责人:陈金煌,该车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多毅,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传居,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来星,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杨传居、陈来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锋,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德化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龙湖汽车站候车一层右起第三、四间店面及二层。负责人:何建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瑞婷、陈学阳,该公司职员。原告福建省永春鸿业汽贸有限公司车队与被告杨传居、陈来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德化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永春鸿业汽贸有限公司车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福建省永春鸿业汽贸有限公司车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省永春鸿业汽贸有限公司车队负担。审判员 苏挺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燕燕速录员 李青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