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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全水,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郑东升,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郑东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执行到案款1455318元,另外被执行人已支付诉讼费16127元,执行费21955元。被执行人郑东升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344682元及利息。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发现被执行人郑东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