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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发刚与陕西科技报社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刚,陕西科技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46号申请执行人:王发刚,男。被执行人:陕西科技报社,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药王洞***号。法定代表人:张西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发刚与陕西科技报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发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7499.24元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金。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双方当事人确认,陕西科技报社应给付王发刚97499.24元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金43184.32元。现被执行人陕西科技报社已将案款交到我院账户,我院扣除执行费1362元将案款142045.56元兑付给申请人王发刚,申请人王发刚向我院出具收条并确认该案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