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施绪高与柳忠龙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绪高,柳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施绪高,男,生于1941年3月12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410312179X,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退休职工,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东路88号。被执行人:柳忠龙,男,生于1967年3月27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670327,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建筑业主,住潜江市老新镇新星村四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绪高与被执行人柳忠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柳忠龙支付申请执行人施绪高人民币67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柳忠龙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6民终9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