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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肖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肖良华,肖红星,肖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101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住址:定南县建设东路26号。被申请人:肖良华,男,汉族,住址:定南县。被申请人:肖红星,男,汉族,住址:定南县。被申请人:肖昕,男,汉族,住址:定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与肖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肖良华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肖良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金彪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李 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胜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