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益斌与杨龙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益斌,杨龙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4093号原告:周益斌,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杨龙祥,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周益斌与被告杨龙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周益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周益斌负担。审 判 长 赵晔人民陪审员 郭敏人民陪审员 沈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