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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益斌与杨龙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益斌,杨龙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4093号原告:周益斌,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杨龙祥,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周益斌与被告杨龙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周益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周益斌负担。审 判 长  赵晔人民陪审员  郭敏人民陪审员  沈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