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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汪朝林与叶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朝林,叶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998号原告:汪朝林,男,199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洪江,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系汪朝林父亲。被告:叶伟,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汪朝林与被告叶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汪朝林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朝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汪朝林负担。审 判 员  夏恒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