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汪朝林与叶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朝林,叶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998号原告:汪朝林,男,199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洪江,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系汪朝林父亲。被告:叶伟,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汪朝林与被告叶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汪朝林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朝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汪朝林负担。审 判 员 夏恒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