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范东芝与朱娟、毛卫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东芝,女,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瑛,女,1964年12月16日生,户籍地山西省襄汾县,系范东芝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娟,女,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毛卫明,男,1965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娟,女,1963年8月26日生,系毛卫明妻子。再审申请人范东芝因与朱娟、毛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5民终2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东芝申请再审称,其在原审提供的录音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原审法院未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并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朱娟、毛卫明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范东芝主张诉争款项17.5万元为借贷款项,应就该主张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其在原审中未能充分提供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故原审认定范东芝仅凭录音尚不能充分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范东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东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瑜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