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邹勇、李小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勇,李小灵,陈道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邹勇,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李小灵,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会昌县第二中学退休职工,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陈道和,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会昌县总工会干部,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勇与被执行人李小灵、陈道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小灵、陈道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锦祎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