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徐红梅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李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27号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徐红梅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红太阳家居2楼C区2017号。经营者:徐红梅,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告:李家军,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徐红梅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李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徐红梅建材销售中心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徐红梅建材销售中心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徐红梅建材销售中心负担。审 判 长 程前葆代理审判员 张 璐人民陪审员 温砚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文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