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双俊与李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俊,李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470号原告:刘双俊,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李代华,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俊与被告李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双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双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42元,减半收取2821元,由原告刘双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人民陪审员 田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松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