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临沂振华百货有限公司与马��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振华百货有限公司,马洪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617号原告:临沂振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南街3号万兴都国际商业公园1号。法定代表人:刘跃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英,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洪伟,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回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振华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洪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马洪伟否认案涉租赁合同系其所签,租赁合同的保证金也非其交纳,并当庭递交笔迹鉴定申请书,原告亦不确定租赁合同系马洪伟本人所签,故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马洪伟系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原告起诉马洪伟系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振华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七年��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