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健与杜顺治、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杜顺治,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91号申请人陈健,男。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杜顺治,男。住义马市。被执行人XX,男,住义马市。申请人陈健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349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申请人在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书中,申请执行标的与本院(2016)豫1281民初134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不符,且部分款项未到履行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健执行申请。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富鑫 来源:百度“”